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729,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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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明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明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張家明,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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