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732,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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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柏宏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5分與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977號案件合併審理。
理 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相同犯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551號案件追加起訴(本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77號),為謀一次性審理被告相關起訴事實,且考量被告若成立犯罪可能存在之合併執行訴訟上利益,決定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5分合併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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