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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宗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侯宗緯部分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零年十月五日所為關於侯宗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宗緯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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