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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王信博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5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被告所涉傷害犯行,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故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前揭裁定自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菁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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