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980,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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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勳



黃豊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張建洲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馬大川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蔡其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被 告 鍾季仲


陳又銘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媚


代 理 人 鍾季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曾華義


曾國璽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國璽

被 告 蔡長龍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聰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鄭國彥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吳財鼎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吳宏倫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昇元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義
被 告 陳冠廷


杜浚鏵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展璋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慶璋

被 告 蔣清發


鍾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931號、第15110號、第17813號、第1934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九編號1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欄編號1關於「鍾季仲」部分,有漏未記載情形(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一:原判決附表九編號1內容
編號 犯罪事實/犯罪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 1 犯罪事實壹 (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無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附表二:更正後內容
編號 犯罪事實/犯罪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 1 犯罪事實壹 (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無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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