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叡霖
選任辯護人 曾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1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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