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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新國
選任辯護人 田雅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新國113年3月6日收受本件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75頁),被告於同年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並敘明理由後補(如本件刑事上訴狀所載),而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法條意旨,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陳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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