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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蕭冏晢
被 告 王志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卷附民事請求賠償表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1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害人係被告,而非原告,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其非因本案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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