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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陳琝繪
附民被告 陳貞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貞君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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