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9號
原 告 陳妙珊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邵永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主張: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詳附件)。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1號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證,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刑事案件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五、原告對被告所提出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