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惇客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惇客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