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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黃楷軒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林金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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