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8號
附民原告 蔡佳妤
附民被告 張議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