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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彤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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