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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薛閔達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應於上訴期間20日內即同年7月7日前提起上訴,乃遲至同年7月18日始向監所提起上訴,並於同年月20日由本院收狀處收受上訴狀,已逾2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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