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2號
附民原告 歐陽勝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采郁
附民原告 歐陽謝月桂
歐陽主敬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歐瑋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附民被告 袁正義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偉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黃曉妍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135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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