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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附民原告 何山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 0號
附民被告 吳明金福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吳明金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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