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附民原告 廖文敏
附民被告 龔忠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