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19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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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惠君前經附表所示查獲機關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已附表所示之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二紙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送驗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11年5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81號、111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2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

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查獲機關 查獲時間、地點 扣押物 案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111年4月28日9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號3樓之2 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淨重1.465公克、1.343公克、1.675公克)(111安保406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111年7月12日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 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0.023公克、0.027公克)(111安保679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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