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86,2023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惠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被告自行繳納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其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000元,業據其提出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