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91,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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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零伍公克、零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毅勳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2年5月11日期滿。

而該案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9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扣案之吸食器1組則係供被告吸食之用,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在卷,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2包、沒收吸食器1組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0.005公克、0.24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9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則係供被告吸食之用,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2包、沒收吸食器1組,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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