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104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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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祥

籍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世紀大樓一樓(臺南○○○○○○○○新營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384號、第25010號),本院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蔡念祥之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念祥涉犯竊盜案件,業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

然共犯即同案被告翁國修、李鎮宇等人辯論終結後,均定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

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被告蔡念祥與共犯翁國修、李鎮宇所涉共同竊盜部分,以同日宣判為宜,故將被告蔡念祥部分之宣示判決期日延展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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