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163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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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強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告訴人即代號AC000-H112175號女子、AC000-H112176號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對被告甲○○提出告訴之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2人均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2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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