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灝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易字第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李灝哲詐欺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