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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婉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貳只)及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貳只)及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顯係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吸食器壹組沒收」,之誤寫,此觀諸理由欄內之論述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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