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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昭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昭明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該宣判日因「杜蘇芮」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112年7月27、28日均停止上班1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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