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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昱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112年度易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昱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上訴人於112年8月8日收受判決正本,嗣經上訴人於112年8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有上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25至132頁、第137頁、第161至164頁)。
而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嗣經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112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有上訴人親自收受一節,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3頁、第181頁)。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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