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138,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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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李民一
林彥璋
陳安祈
陳栴彬
謝文哲
被 告 許崴翔

上列被告許崴翔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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