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139,2023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蔡嘉珮
被 告 周榮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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