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28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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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鄭自修
被 告 高晉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89號被告高晉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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