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293,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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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朝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青醬優格雞肉握沙拉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朝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且本院審酌被告僅因見告訴人「全家便利超商臺南車頭店」放置在貨架上之青醬優格雞肉握沙拉1個(價值新臺幣69元)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該等物品,顯見其尚未建立尊重他人財產權概念,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作為量刑參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顯見其不知悔改;

復衡酌其所竊之青醬優格雞肉握沙拉1個,查獲時已食用完畢而無從返還被害人;

另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方法,兼衡其於警詢時自承學歷為高中畢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為貧寒(警卷第3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未扣案被害人所有之青醬優格雞肉握沙拉1個,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業遭被告食用完畢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5頁),至今未返還被害人或賠償損害,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210號
被 告 林朝榮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朝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月1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超商台南車頭店),徒手竊取店長蘇麗娟放置在貨架上之青醬優格雞肉握沙拉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69元,得手後旋即逃逸,並將沙拉食用完畢;
案經蘇麗娟發現遭竊報案,警方經調閱監視器後查獲。
二、案經蘇麗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朝榮之自白。
(二)告訴人蘇麗娟之陳述。
(三)在監視器畫面截圖共6張。
被告竊盜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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