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415,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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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柏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自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無任何刑事犯罪前案紀錄,堪認其素行良好,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181號
被 告 林柏杰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居臺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杰係民國90年次之役齡男子,於110年3月28日出境赴柬埔寨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
嗣經臺南市政府南區區公所於110年8月2日以南南民兵字第1100511029號函,催告林柏杰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在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公告為公示送達,另郵務送達上開函文至林柏杰祖父位在臺南區健康路二段401巷17號2樓之住處,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復於111年1月25日,將臺南市111年第e014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送達林柏杰之母親林享儀簽收後,林柏杰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上開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柏杰固坦承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犯行,辯稱:我出境到柬埔寨工作前,有接受體檢,我媽媽有告知我收到這張徵集令,但因疫情導致我無法回國,且核准我出境後,沒有限定我何時回國云云。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有臺南市南區區公所調查事實經過、役男短期出境核准通知單、臺南市政府南區區公所110年8月2日南南民兵字第1100511029號函、南南民兵字第1100511343號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函張貼公告欄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傳送役男入出境申請逾期返國及未返資料通報表、入出境資料查詢、臺南市111年第e014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6日南市民徵字第1110400700號函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觀諸前開役男短期出境核准通知單,已清楚載明「2021年4月28日前,可多次使用出境」,被告亦坦承出國前已接受體檢,足認被告知悉其僅受核准出境1個月,竟於出境後滯留柬埔寨,經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催告後,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故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蔡 宗 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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