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保,139,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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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孟翰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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