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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自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自強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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