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7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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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建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建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胡建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7月 110/03/01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14號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13號 111/05/0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05/08」應予更正) 同左 110/06/20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9124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8月 110/02/17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75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4號 112/04/26 同左 112/05/29 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4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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