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82,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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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高進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112年度侵訴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官應站在客觀中立立場,就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進行審理,除非檢察官事後增加其他資料,否則法官不應主動將卷內其他的資料林林總總提出來要求被告或辯護人表示意見,已失其客觀中立立場,法官請我們對於卷內檢察官未出證之證據資料表示意見,明顯有偏頗之虞,因此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8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

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又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推事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18年抗字第149號判決意旨)。

三、本件聲請人以受命法官於112年7月12日進行準備程序時,就卷內之「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⒊告訴人奇美醫院驗傷採證照片。

⒋告訴人安平心寬診所111年12月6日診斷證明書」等證據方法,諭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據此主張受命法官已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查:㈠本件聲請人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就卷內已有之「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⒊告訴人奇美醫院驗傷採證照片。

⒋告訴人安平心寬診所111年12月6日診斷證明書」等,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證據方法之意見,被告及辯護人主觀上認為法院將進行對其等不利之調查,惟客觀以言,此究非受命法官與聲請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致使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認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之審判之程度。

㈡再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法院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第3項明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即法院仍有得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權限及義務,並非全然依據當事人之聲請或主張而為證據之調查;

又準備程序雖尚非屬證據調查階段,惟除檢察官提出者外之其他卷內證據未來既有可能成為法院職權調查之標的,自有由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依法詢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意見之必要,而無違背公平法院理念之情形,難謂其有偏頗之虞。

本案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就卷內已有之「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⒊告訴人奇美醫院驗傷採證照片。

⒋告訴人安平心寬診所111年12月6日診斷證明書」等,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證據方法之意見,平等給予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等情,業經該次筆錄記載明確,則受命法官於該次準備程序所為處置及訴訟指揮,經核均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及辯護人徒憑對相關程序之片面解讀與個人主觀見解,逕謂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顯非依憑任何客觀可信之事實而為指摘,則依前揭說明,自難認有據。

㈢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釋明受命法官確有不能公平審判而應迴避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有構成法官迴避事由之依據,再本件查無本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存在,亦無從依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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