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127,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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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宏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並於民國112年4月28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範圍。

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且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勝宏」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強制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4日 111年8月23日上午11時10分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11年10月4日 111年9月23日 111年10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7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541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541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8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4號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53號 判決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4號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53號 確定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17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2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8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8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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