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922,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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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施彥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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