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496,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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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龍





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案件,原定於112年7月27日下午3時宣判,但該日適逢「杜蘇芮」颱風來襲,臺南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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