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659,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照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照明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照明前因施用毒品案,經依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4月6日上午10時56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嗣於112年4月6日10時56分許,其因為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王照明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

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二、本件有下列事證足資佐憑: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07月31日管檢字第0970007432號函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述之觀察、勒戒處分,於111年9月7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為本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可見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施用毒品行為,自應由本院依法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㈡按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8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六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81年9月8日以(81)藥檢壹字第8114885號函述明此旨綦詳。

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為警查獲後,並經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則本於上開被告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之確認報告,可徵被告於112年4月6日上午10時56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檢體往前回溯之26小時內某時許,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又被告施用海洛因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施用毒品行為,顯見其意志不堅,未能戒除毒癮惡習,實屬不該,惟念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其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又其雖曾多次因施用毒品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但除上開遭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犯行,係發生在111年間外,其餘犯行係發生在100年間之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距今已有些許時日,又其目前亦自行至醫療院所進行戒除毒品之治療,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2年4月6日門診醫療費用收據1份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