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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元佑
選任辯護人 鄭鴻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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