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訴,49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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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5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韋希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周瑋霖


張郁倫


黃驛捷



李明娘


陳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26號、第1527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987號、第15932號、第17156號、第17477號、第25664號、第25662號、112年度偵字第181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呂韋希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所示之罪,共十三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一、十三、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周瑋霖犯如附表四編號七、十二、十四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七、十二、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㈢張郁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㈣黃驛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㈤李明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㈥丁○○犯如附表四編號七、十三、十五至十九所示之罪,共七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七、十三、十五至十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呂韋希(暱稱牛牛、達摩、達摩祖師)於民國110年8、9月間,經由乙○○(暱稱張麻子,乙○○現由本院通緝中)之介紹,而加入乙○○、暱稱「陳建中」、「阿成」、「張瑋」、「陳一朗」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無證據證明包含未滿18歲之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第三層人頭帳戶暨收款車手,依照乙○○指示提款,並負責將贓款上繳予乙○○,約定以提款金額之1%作為報酬。

周瑋霖則於110年10月間,經由「張瑋」之介紹,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亦擔任第三層人頭帳戶暨收款車手,並依照集團成員「陳一朗」之指示提領款項,再依「陳一朗」指示將贓款上繳予乙○○或該詐騙集團其他上游,約定每月薪水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張郁倫於110年11月間,因其先生周瑋霖請其提供帳戶,同時需配合提領帳戶內來源不明款項,其知悉可能因此參與含其等在內所組成三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仍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應允配合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提供其名下帳戶並依照周瑋霖指示提款,黃驛捷、李明娘、丁○○亦陸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①黃驛捷所涉參與組織犯罪部分,係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由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0號改分】為最先訴訟繫屬法院;

②李明娘、丁○○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639號、897號判決確定),提供自身帳戶與集團使用,黃驛捷依照「阿成」指示、李明娘依照其當時之配偶呂韋希指示、丁○○依照乙○○指示提款,黃驛捷可依其領得之款項,以每10萬元獲得500元之方式扣抵積欠「阿成」之欠款,丁○○則可獲得3個月試用期之薪資10萬元,而為下列行為:㈠呂韋希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乙○○及前述該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其中附表二編號4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者尚包含李明娘、附表二編號5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者尚包含丁○○(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謝美燕遭詐騙款項部分層轉至李明娘帳戶後由李明娘提領、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楊華珍遭詐騙款項部分層轉至丁○○帳戶後由丁○○提領,李明娘與丁○○部分均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639號、897號判決確定),先由該詐騙集團真實身分不詳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第一層及第二層帳戶使用所需資料,呂韋希並提供其自身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轉入之第三層帳戶」其自身申辦之帳戶供使用,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詐術內容」欄所示時間施以同欄所示詐術,使各該人等均陷於錯誤,乃於如前述各該附表編號「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分別將前述附表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前述附表編號「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前述附表編號所示之人等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前述附表編號「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匯入之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第二、三層帳戶內,呂韋希再依乙○○之指示,於前述附表編號「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之時間,提領其所提供之第三層帳戶內「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金額,並將領得款項均交與乙○○,而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㈡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與乙○○及前述該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真實身分不詳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編號1第一層及第二層帳戶使用所需資料,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並提供其自身如附表二編號1「轉入之第三層帳戶」或「轉入之第四層帳戶」供使用,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對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編號1「詐術內容」欄所示時間施以同欄所示詐術,使吳英俊因此陷於錯誤,乃於如附表二編號1「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前述附表二編號1「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前述附表二編號1「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吳英俊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前述附表二編號1「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匯入之第三層帳戶」、「匯入第四層帳戶」欄所示之第二、三、四層帳戶內,呂韋希、丁○○分別依乙○○指示、周瑋霖依「陳一郎」指示、黃驛捷依「阿成」指示、李明娘則依呂韋希指示、張郁倫則依周瑋霖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之時間,提領其各自所提供之第三、四層帳戶內「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金額,呂韋希將其自身以及李明娘提領之款項、周瑋霖將其自身以及張郁倫提領之款項、丁○○將所領得之款項均交與乙○○,黃驛捷則將領得之款項交與「阿成」,而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㈢周瑋霖與乙○○及前述該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真實身分不詳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編號6第一層及第二層帳戶使用所需資料,周瑋霖並提供其自身如附表二編號6「轉入之第三層帳戶」其自身申辦之帳戶供使用,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對附表二編號6「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編號6「詐術內容」欄所示時間施以同欄所示詐術,使李祖文因此陷於錯誤,乃於如附表二編號6「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前述附表二編號6「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前述附表二編號6「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李祖文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前述附表二編號6「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匯入之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第二、三層帳戶內,周瑋霖再依「陳一郎」指示、於附表二編號6「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之時間,提領其所提供之第三層帳戶內「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金額,並將所領得之款項交與乙○○,而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㈣呂韋希、丁○○與乙○○及前述該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真實身分不詳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編號7第一層及第二層帳戶使用所需資料,呂韋希、丁○○並提供其自身如附表二編號7「轉入之第三層帳戶」其自身申辦之帳戶供使用,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對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編號7「詐術內容」欄所示時間施以同欄所示詐術,使黃芷儀因此陷於錯誤,乃於如附表二編號7「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前述附表二編號7「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前述附表二編號7「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黃芷儀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前述附表二編號7「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匯入之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第二、三層帳戶內,呂韋希、丁○○分別依乙○○指示,於附表二編號7「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之時間,提領其各自所提供之第三層帳戶內「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金額,並各自將領得之款項交與乙○○,而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㈤呂韋希、周瑋霖與乙○○及前述該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真實身分不詳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編號8第一層及第二層帳戶使用所需資料,呂韋希、周瑋霖並提供其自身如附表二編號8「轉入之第三層帳戶」其自身申辦之帳戶供使用,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對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編號8「詐術內容」欄所示時間施以同欄所示詐術,使張家銘因此陷於錯誤,乃於如附表二編號8「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前述附表二編號8「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前述附表二編號8「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張家銘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如前述附表二編號8「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匯入之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第二、三層帳戶內,呂韋希依乙○○指示、周瑋霖依「陳一郎」指示,於附表二編號8「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之時間,提領其各自所提供之第三層帳戶內「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載金額,並各自將領得之款項交與乙○○,而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丁○○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知悉乙○○收取他人帳戶之目的係為供該集團進行詐騙款項之匯入以及洗錢使用,仍與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依照乙○○之指示向他人收取帳戶,並於110年10月上旬詢問友人郭冠伶可否提供銀行帳戶供使用,將可獲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獲應允後,丁○○即於110年10月16日,在臺南市某巷內向其友人郭冠伶(郭冠伶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1號判處罪刑,尚未確定),收取郭冠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本件中國信託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丁○○取得後再將上開帳戶資料均交與乙○○,作為本案詐欺集團轉匯被害人贓款使用。

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所示之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或下載投資軟體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第一層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至附表三所示第二層帳戶即郭冠伶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內,再續由本案集團其他成員將上開第二層帳戶內層轉至其他帳戶,最終由集團車手提領,而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三、嗣因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被害人或告訴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陳怡吟、李秀芳、劉德英、盧瓊瑛、李家揚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羅舒蓮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隊刑事警察大隊;

吳英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劉庭維、戴彥玲、謝美燕、楊華珍、李祖文、黃芷儀、張家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己○○、丙○○、庚○○、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移送或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案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等人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等人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查本案所援引後揭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與被告黃驛捷、李明娘、丁○○等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部分,則不受此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呂韋希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被告周瑋霖就犯罪事實一㈡㈢㈤、被告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就犯罪事實一㈡、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㈡㈣及犯罪事實二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丁○○坦認之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與證人郭冠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而上開被告等人於本院自白之事實,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並有附表五、附表六所載各項證據、犯罪事實一㈡至㈤則有附表六所載各項證據、犯罪事實二則有附表三「證據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6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等6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6月2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等6人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等6人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㈡參與犯罪組織:⒈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

⒉經查,本案詐騙集團,係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施用詐術為其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即在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具有牟利性;

又本案詐騙集團係由成員以通訊軟體接觸被害人,再以投資群組、投資交易平台詐騙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乃將如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各該編號「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後,繼由同集團不詳成員將第一層人頭帳戶內款項金額拆開或統合轉匯入如該表「轉入之第二層帳戶」欄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內,甚至再由同集團不詳成員將第二層人頭帳戶內款項金額拆開或統合轉匯入如該表「轉入之第三層帳戶」欄所示第三層人頭帳戶內,嗣才由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各自前往提領如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其等名義申辦帳戶內款項並交付上游,至為明確。

⒊由是足見本案詐騙集團之任務分工縝密,犯罪計畫周詳,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訛。

職是,本案詐騙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復查:①被告呂韋希於偵查中自承於110年8、9月間認識同案被告乙○○後參與本案提供帳戶、提領款項行為(見追加偵一卷第107至第117頁),且觀諸被告呂韋希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0號案件係於111年10月13日訴訟繫屬,為被告呂韋希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本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於110年9月1日提領其帳戶內被害人羅舒蓮遭詐騙後層轉之款項,並交與同案被告乙○○之行為,確係其加入該集團後最先訴訟繫屬案件之中第一件,已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依前揭說明,就被告呂韋希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首次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被告周瑋霖於偵查中自承於110年10月經由「張瑋」介紹後參與本案提供帳戶、提領款項行為(見追加偵二卷第29頁至第34頁),且觀諸被告周瑋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案件係於111年10月25日訴訟繫屬,為被告周瑋霖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本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於110年10月29日提領其帳戶內被害人李祖文遭詐騙後層轉之款項,並交與同案被告乙○○之行為,確係其加入該集團後最先訴訟繫屬案件之中第一件,已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依前揭說明,就被告周瑋霖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首次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③被告張郁倫於準備程序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坦承認罪,且觀諸被告張郁倫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案件係於111年10月25日訴訟繫屬,為被告張郁倫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是附表二編號1被告張郁倫提領其帳戶內款項行為,係其加入該集團後最先訴訟繫屬案件之中第一件,已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依前揭說明,就被告張郁倫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首次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④前述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雖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均未敘及,然因本案為上開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與業經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並已告知上開罪名,自應併予審理。

⒋另依卷附被告黃驛捷、李明娘、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黃驛捷所涉參與組織犯罪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0號案件於111年8月30日訴訟繫屬(嗣後改分為111年度金訴字第517號,依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468號等起訴書所載,已有起訴被告黃驛捷涉嫌參與組織犯罪);

李明娘、丁○○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則係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案件於111年4月22日訴訟繫屬,就被告黃驛捷、李明娘、丁○○而言,本案均非最先訴訟繫屬之案件,併予敘明。

㈢洗錢部分:本案詐騙集團先由不詳成員詐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待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繼由同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拆成不同金額或統合匯入第二層人頭帳戶、再匯入第三層、第四層人頭帳戶,最後方由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等人提領其等帳戶內層轉之金額交與集團成員,附表三亦係經由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待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繼由同集團成員將款項拆成不同金額或統合匯入本案郭冠伶之第二層帳戶,續再由集團成員將第二層帳戶內款項再層轉或提領,其層層轉手之作用,在於將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所取得贓款,透過處置或分層化,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亦得以混淆詐欺來源,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被告等人對於各該帳戶內款項係層轉混淆來源,且其等領取款項交與上游之行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所在,自應有所認知,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其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應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論處。

㈣加重詐欺取財:又現今詐騙之犯罪型態多為集團性分工,自取得帳戶資料、對被害人施行詐術、將帳戶內款項層轉分化、車手提領及轉交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型態,通常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細密等事態,同為大眾所週知,本案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等人對於上情應當有充分之認識,參以本件除被告等人外,尚有負責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人,被告呂韋希、丁○○亦均知悉尚有同案被告乙○○指示其等領款及交付,被告周瑋霖則知悉尚有指示其領款之「陳一郎」、介紹其加入之「張瑋」、向其拿取款項之同案被告乙○○,被告黃驛捷亦知悉尚有指示其領款及收款之「阿成」,被告李明娘、張郁倫亦知悉尚有其等各自之配偶為共同參與者,是被告等人均係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實行詐騙,均應均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

㈤故核被告所為:⒈被告呂韋希:①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②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告呂韋希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周瑋霖:①就附表二編號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②就附表二編號1、編號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③被告周瑋霖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張郁倫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黃驛捷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李明娘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丁○○附表二編號1、編號7、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接續犯:類如本案之詐欺犯罪類型,於行為人著手實施詐欺犯行初始,即係預計以被害人接獲詐騙訊息,並建立信任關係後,即得接續以各種理由誘騙同一被害人不斷付款,是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5、附表二編號1、編號7、附表三編號1、編號2所示被害人雖有因單一受騙事由而接連轉帳匯款至如各該附表編號人頭帳戶內,然係被告等人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㈦想像競合:⒈被告呂韋希就附表一編號6、被告周瑋霖就附表二編號6、被告張郁倫就附表二編號1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間,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法定刑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其餘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罪間,以及被告黃驛捷、李明娘、丁○○所犯上開各加重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僅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數罪併罰:⒈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⒉故被告呂韋希所犯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8所示總計13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周瑋霖所犯附表二編號1、編號6、編號8所示總計3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附表二編號1、編號7、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總計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㈨刑之減輕及新舊法比較⒈被告等人行為後,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生效;

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②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前揭條例、法律修正後之規定,均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查:①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就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在卷,原應就被告6人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6人此部分所犯罪名俱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可。

②被告周瑋霖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在案,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此部分所犯罪名亦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可,併此說明。

另被告呂韋希、張郁倫於偵查中均否認有參與組織犯罪行為(呂韋希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1526號卷一第202頁;

張郁倫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17156號卷第7頁),即與上開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要件不符。

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呂韋希、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等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不僅侵害被害人等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犯後知所悔悟、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被告之犯罪參予程度情重、分工情形、位居之角色地位、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犯行獲利、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各自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被告周瑋霖、張郁倫、黃驛捷、李明娘、丁○○等均有與被害人吳英俊達成調解,分期賠償被害人吳英俊所受損害(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67號、112年度南司重附民移調字第1號、第5號),各自之分期履行情況(見金訴字第1007號卷二第415頁、卷三第93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

⒉另被告呂韋希、周瑋霖、丁○○各自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在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各次犯罪時間尚非間隔甚久,各次行為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所示。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

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

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惟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條文既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採取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㈡查:⒈被告呂韋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另同案被告李明娘則供稱其提領之款項均交與被告呂韋希,則被告呂韋希將款項交與乙○○後取得之報酬,顯應加計同案被告李明娘依照其指示提領之款項1%,則被告呂韋希本案犯罪所得為51萬9千(附表一編號1)+11萬4500(附表一編號2)+108萬3千(附表一編號3、4)+24萬(附表一編號5)+73萬(附表一編號6)+639萬500(附表二編號1)+10萬(附表二編號2)+44萬7千(附表二編號3)+29萬(附表二編號4)+21萬5千(附表二編號5)+34萬3千(附表二編號7)+10萬8千(附表二編號8)總和之1%,即1058萬之1%,為10萬58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黃驛捷於本院供稱「阿成」會按其所提領之款項每10萬元扣抵500元之債務,本案提領金額阿成會以90萬元作為計算基準扣抵4500元等語(見本院追加卷二第504頁),是被告黃驛捷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4500元之利益。

而被告黃驛捷業與被害人吳英俊達成調解,約定分期給付賠償,其第一期之賠償款項10,000元業已支付,有前述本院112年度南司重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及112年7月12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既已返還被害人,自無庸再對被告黃驛捷為沒收之諭知。

⒊另被告周瑋霖於本院供稱「陳一郎」嗣後並未按照約定給付薪水5萬元等語,被告丁○○則於本院供承乙○○嗣後並未按照約定給付3個月試用期薪水10萬元等語,被告李明娘於本院供稱領取之款項均交與案發時之配偶呂韋希,呂韋希並未給付報酬等語,被告張郁倫於本院供稱領取之款項居均交與其配偶周瑋霖,並未直接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追加卷二第502頁至第505頁),依卷內資料,復查無被告周瑋霖、張郁倫、李明娘、丁○○就詐欺所得款項從中分配利得或獲得報酬之證據,依罪疑有利於行為人之原則,應認被告周瑋霖、張郁倫、李明娘、丁○○本案犯罪未有實際利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舒屏追加起訴;

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起訴部分】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轉匯入第二層帳戶之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 轉匯入第三層帳戶之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之第三層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1 陳怡吟 陳怡吟於110年11月22日經同事柯富真輾轉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子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子晴」之人提供網站U-trade (網址 http:/erm.vipefx.com),邀請陳怡吟註冊會員,並向其佯稱:可以透過量化交易賺取歐元換美元的匯差,註冊會員後匯款至指定的網站儲值帳號,網站即會自動交易賺取匯差云云,致陳怡吟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7分許 6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修齊) 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34分許 41萬53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翔友) 110年12月1日上午11時15分許 1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39分許 ②4萬2000元 110年12月1日上午11時27分許 48萬13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1日下午4時9分許 ②3萬元 110年12月3日下午1時51分許 6萬元 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1分許 72萬5000元 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7分許 2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18分許 ②44萬7000元 2 李秀芳 李秀芳於110年11月底某日經朋友輾轉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曉婧」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曉婧」之人介紹李秀芳加入vipotor外匯量化交易平台(網址 http:/www.vipotor.com)及vipotor官方客服帳號,並向其佯稱:可以透過量化交易賺錢,另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李秀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4日下午1時42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修齊) 110年12月4日下午2時4分許 1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翔友) 110年12月4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39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㈠ ①110年12月4日下午5時37分 ②3萬元 ㈡ ①110年12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②3萬元 ㈢ ①110年12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②3萬元 ㈣ ①110年12月4日下午5時39分許 ②2萬4500元 3 劉德英 (劉立新) 劉德英於110年10月24日19時許在不詳網路直播平台(網址www. bttce.com)上觀看名為「大張聲勢」之股票投資分析。
劉德英與該平台上暱稱「張老師」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連繫後,經詐騙集團自稱「張老師」之人推薦加入名為「揚帆啟航」之LINE群組。
其中,LINE暱稱「寶盛證卷經理-王雲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邀請劉德英使用「寶盛證券」投資,並佯稱:投資承銷債,保證不會賠云云,致劉德英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13日上午9時54分許 19萬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書源)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2分許 29萬65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翔友)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2分許 86萬2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13日下午1時52分許 ②54萬4000元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3分許 81萬19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13日下午1時13分許 ②53萬9000元 4 盧瓊瑛 盧瓊瑛於110年11月間某日,加入名為「秘密財富」之LINE群組。
該詐騙集團LINE暱稱「蔣柏年」、自稱寶盛證券經理之「吳家豪」(ID:wu6677wu)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盧瓊瑛佯稱:有可轉債可以抽籤,須匯款後始能抽籤云云,致盧瓊瑛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6分許 15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書源) 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6分許 170萬349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翔友)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2分許 86萬2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110年12月13日下午1時52分許 54萬4000元 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3分許 81萬19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13日下午1時13分許 ②53萬9000元 5 李家揚 李家揚於110年7月間某日於網路上認識暱稱「周怡慧」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經其推薦加入一LINE股票投資群組。
該詐騙集團自稱「周怡慧」之人於該群組內提供vipotor網站連結,邀請李家揚投資基金買賣,由「U-TRADE操盤公司」負責為投資人操盤,並向李家揚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Vipotor」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家揚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47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毅禧) 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48分許 62萬9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翔友) 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21分許 22萬9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14日下午12時56分許 ②24萬元 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51分許 10萬元 6 羅舒蓮 羅舒蓮於110年8月22日前之當年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LINE暱稱「陳志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陳志立」之人向羅舒蓮介紹美林證券APP及提供網址https://mlchina1914.com/,並佯稱:可透過操作該APP投資獲利云云,致羅舒蓮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9月1日 下午1時30分許 112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品叡) 110年9月1日 下午1時41分許 112萬1247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施靜宜) 110年9月1日 下午1時51分許 40萬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9月1日下午2時20分許 ②40萬元 110年9月1日 下午3時14分許 3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9月1日下午14時9分許 ②33萬元
【附表二:追加一】
(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8之金流與共犯,詳如112年4月25日公訴檢察官之補充理由書所載)編號 告訴人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轉匯入第二層帳戶之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 轉匯入第三層帳戶之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之第三層帳戶 轉匯入第四層帳戶之時間 轉入金額 轉入之第四層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1 吳英俊 吳英俊於110年10月29日加入某LINE暱稱為「新起點、新航程」之投資群組,並成為半年期會員,經該群組內自稱「林芷瑄」、「環球資本林經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英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陸續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9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端益)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 199萬978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1分許 28萬783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明娘) ①110年11月16日下午1時58分許 ②46萬7400元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6分許 54萬774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16日下午1時37分許 ②43萬元 110年11月16日上午12時3分許 39萬871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6日下午1時36分許 ②29萬8600元 110年11月16日上午12時3分許 54萬771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16分許 ②38萬8000元 110年11月16日上午12時5分許 37萬9835元 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6日下午1時17分許 ②30萬800元 110年11月17日上午9時6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端益) 110年11月17日上午9時11分許 199萬976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17日上午9時50分許 78萬954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17日上午12時52分許 ②24萬2000元 110年11月17日上午9時48分許 79萬861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28分許 ②74萬7000元 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3分許 24萬962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丁○○) ①110年11月17日下午3時0分許 ②79萬元 110年11月17日上午11時22分許 16萬3735元 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11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端益) 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13分17秒 100萬897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許 84萬792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18日上午12時21分許 ②38萬7000元 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13分52秒 109萬860元 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46分許 84萬574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18日下午1時14分許 ②23萬元 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47分許 55萬83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明娘) ①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29分許 ②51萬元 110年11月19日上午9時34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端益) 110年11月19日上午9時38分07秒 100萬98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2分許 80萬72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9日上午12時20分許 ②42萬1600元 110年11月19日上午9時38分59秒 100萬960元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7分許 38萬561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45分許 ②18萬5500元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4分許 39萬6825元 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7分許 ②19萬6700元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3分許 50萬142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19日下午2時32分許 ②20萬1000元 110年11月24日上午8時58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端益)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分許 199萬988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22分許 60萬53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明娘) ㈠ ①110年11月24日上午12時14分 ②10萬元 ㈡ ①110年11月24日上午12時58分許 ②23萬7000元 ㈢ ①110年11月24日下午11時36分許 ②1萬3000元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23分許 70萬462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明娘) ①110年11月24日下午1時37分許 ②44萬3000元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24分許 79萬6040元 【起訴書誤載為79萬6046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18分許 ②79萬6000元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10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端益)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17分許 199萬988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32分許 58萬672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明娘) ㈠ ①110年11月26日上午12時33分許 ②48萬2000元 ㈡ ①110年11月27日下午8時39分許 ②12萬元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32分許 59萬861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明娘) ①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6分許 ②59萬8500元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33分許 69萬782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26日下午2時14分許 ②41萬8000元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34分許 11萬968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26日下午1時19分許 ②16萬9600元 110年12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 75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宗賢) 1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1分許 181萬9988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戴思涵) 1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8分許 109萬63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丁○○) ①110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許 ②109萬6000元 1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46分許 46萬1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2月10日上午12時58分許 ②36萬9000元 1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47分許 26萬8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郁倫) ①110年12月10日下午2時20分許 ②26萬800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58分許 11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志成)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分3秒 4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妤涵)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分許 21萬4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涂祐銜)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分許 21萬4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詠興汽車美容黃驛捷) ①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5分許 ②93萬3000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分34秒 33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7分許 37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7分許 37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分57秒 32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8分許 23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8分許 23萬元 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9分許 28萬5000元 2 劉庭維 (未提告) 劉庭維於110年11月3日透過臉書認識並加入LINE暱稱「黃雯靜」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黃雯靜」之人向劉庭維介紹MT4投資APP及提供客服LINE(ID:tfx36798),並佯稱:可透過操作該APP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劉庭維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1月27日上午9時39分 4萬4472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范晟維) 110年11月27日上午10時4分 10萬880元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泓儒) 110年11月27日下午5時28分許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29日下午2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1月27日】 ②10萬元 3 戴彥玲 戴彥玲於110年7月初某日透過簡訊加入LINE暱稱「欣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欣雅」之人於110年9月18日某時邀請戴彥玲加「股市量化資訊分享群9-1」之LINE群組並提供VIPOTOR、U-TRADE等投資網址,佯稱:可透過該網址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戴彥玲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下午1時17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修齊) 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1分 72萬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翔友) 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7分 2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7分許 ②44萬7000元 4 謝美燕 謝美燕於110年9月27日某時許透過簡訊及電話加入名稱不詳之LINE投資群組並加入該群組中LINE暱稱「林芷瑄」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林芷瑄」之人向謝美燕提供「環球資本集團」投資網站(https://www.globalcapital.group),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謝美燕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4分許 50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宗賢) 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7分許 129萬989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戴思涵) 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41分 45萬7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2月9日下午1時46分許 ②29萬元 5 楊華珍 楊華珍透過臉書加入LINE暱稱「王坤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王坤德」之人介紹楊華珍加入LINE群組名稱「飆股乾坤王坤德內部交流組」並提供「HOKIE」投資APP,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楊華珍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0月28日上午12時19分許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誠志) 110年10月28日上午12時35分許 8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冠伶) 110年10月28日上午12時41分許 44萬76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丁○○) ①110年10月28日下午1時16分許 ②48萬元 (丁○○就此被害人業經111年度金訴字第302、639、897號判處罪刑) 110年10月28日上午12時46分許 11萬6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0月28日下午1時8分許 ②21萬5000元 6 李祖文 (未提告) 李祖文於110年10月中旬透過LINE不詳股票投資群組加入LINE暱稱「王坤德Quant wang」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自稱「王坤德Quant wang」之人向李祖文介紹「HOKIE」投資APP,並佯稱:投資比特幣能高額獲利云云,致李祖文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1分許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誠志) 110年10月29日上午11時22分許 3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冠伶) 110年10月29日上午12時3分許 16萬3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0月29日下午2時31分許 ②31萬元 7 黃芷儀 黃芷儀於110年9月28日15時45分許透過簡訊(電話號碼:0000000000)加入暱稱不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向黃芷儀介紹「鑫盛WIN」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者於匯款後可於結算後取得分成獲利云云,致黃芷儀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25分 5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范瑀珍) 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29分 5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冠伶) 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38分 40萬1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3日上午12時8分許 ②34萬3000元 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28分 5萬元 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43分 20萬元 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58分 46萬18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丁○○) ①110年11月3日上午12時8分許 ②45萬元 8 張家銘 張家銘於110年9月中旬加入LINE暱稱「VIP大咖同學會」股票投資群組,其中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許文翰」、「郭筱筱」向張家銘提供投資網址https://www.hongdaassets.co/wm/,並要求其註冊帳號後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家銘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1月4日上午8時48分 50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范瑀珍) 110年11月4日上午9時53分 6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冠伶) 110年11月4日上午10時14分 47萬86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呂韋希) ①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33分許 ②10萬8000元 110年11月4日上午10時45分 11萬8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瑋霖) ①110年11月4日下午1時42分許 ②21萬元 110年11月4日下午1時9分 3000元
【附表三:追加二】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內容 被害人匯款之時間 被害人匯款之金額 被害人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之時間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之金額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 證據 1 己○○(提告) 己○○於110年10月21日加入LINE名稱不詳之投資理財群組。
該詐騙集團內自稱「王坤德」之人提供「HOKIE」投資APP,佯稱:可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0月28日 10時53分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誠志 110年10月28日 11時33分 轉帳4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郭冠伶 ⒈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⒊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警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⒋己○○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成功頁面截圖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虛擬貨幣平台頁面截圖2張(警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⒌郭冠伶指認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 (警卷第7頁至第10頁) ⒍郭冠伶提供其與LINE名稱「柏豪」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⒎丁○○指認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⒏乙○○指認陳建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志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含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份(警卷第65頁至第83頁) ⒑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5頁至第115頁) ⒒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查扣之提款卡帳號及照片一覽表1份(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 110年10月29日 10時2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 10時36分 轉帳28萬元 110年11月01日 0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01日 10時10分 轉帳97萬9000元 2 丙○○(提告) 丙○○於110年9月29日加入LINE暱稱「小嵐」及其提供之名稱「飆股特攻隊」投資理財群組。
該詐騙集團內自稱「王坤德」之人提供「HOKIE」投資APP,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0月28日 11時2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 11時33分 轉帳45萬元 ⒈丙○○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卷第193頁至第199頁) ⒊丙○○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110年11月1日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紙 (警卷第201頁、第203頁) ⒋丙○○提供其與LINE暱稱「Hokie 在線客服」、「王坤德」、「小嵐」對話紀錄1份 (警卷第205頁至第336頁) ⒌郭冠伶指認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7頁至第10頁) ⒍郭冠伶提供其與LINE名稱「柏豪」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⒎丁○○指認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⒏乙○○指認陳建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志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含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份 (警卷第65頁至第83頁) ⒑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5頁至第115頁) ⒒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查扣之提款卡帳號及照片一覽表1份(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 110年11月01日 11時34分 47萬元 110年11月01日 10時10分 轉帳97萬9000元 3 庚○○(提告) 庚○○於110年9月22日自LINE接收投資訊息並加入「向陽SUNNY投資平台」。
該詐騙集團內不詳之人利用該平台向庚○○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0月28日 12時05分 26萬5千元 110年10月28日 12時35分 轉帳88萬元 ⒈庚○○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⒉庚○○提供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1紙(警卷第17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卷第177頁至第185頁) ⒋郭冠伶指認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7頁至第10頁) ⒌郭冠伶提供其與LINE名稱「柏豪」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⒍丁○○指認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⒎乙○○指認陳建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志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含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份 (警卷第65頁至第83頁) ⒐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5頁至第115頁) 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查扣之提款卡帳號及照片一覽表1份(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 4 甲○○(未提告) 甲○○透過臉書、LINE暱稱「安娜」之人加入LINE名稱不詳之投資理財群組。
該詐騙集團內自稱「王坤德」之人向甲○○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0月28日 15時1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8日 15時59分 轉帳12萬元 ⒈甲○○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卷第149頁至第155頁) ⒊甲○○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成功頁面截圖1張 (警卷第157頁) ⒋甲○○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110年1月2日匯款申請書1紙(警卷第159頁) ⒌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卷第161頁至第167頁) ⒍郭冠伶指認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7頁至第10頁) ⒎郭冠伶提供其與LINE名稱「柏豪」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⒏丁○○指認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⒐乙○○指認陳建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志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含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份 (警卷第65頁至第83頁) ⒒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5頁至第115頁) 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查扣之提款卡帳號及照片一覽表1份(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 5 辛○○(提告) 辛○○於110年9月某日加入LINE名稱不詳之投資理財群組。
該詐騙集團內自稱「王坤德」之人提供「HOKIE」投資APP,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第一欄時間,依照指示轉帳右揭第二欄所示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內。
110年11月01日 10時00分 30萬元 110年11月01日 10時10分 轉帳97萬9000元 ⒈辛○○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37頁至第34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警卷第345頁至第353頁) ⒊辛○○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東蘆洲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份 (警卷第355頁) ⒋辛○○提供之110年11月1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 (警卷第357頁) ⒌辛○○提供其與LINE暱稱「Hokie 在線客服」、「王坤德 Quan Wang」、「老王」對話紀錄1份 (警卷第359頁至第402頁) ⒍郭冠伶指認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7頁至第10頁) ⒎郭冠伶提供其與LINE名稱「柏豪」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⒏丁○○指認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⒐乙○○指認陳建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及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志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含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1份 (警卷第65頁至第83頁) ⒒郭冠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5頁至第115頁) 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查扣之提款卡帳號及照片一覽表1份(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
【附表四:主文】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本判決附表編號 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怡吟 附表一編號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李秀芳 附表一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劉德英 附表一編號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盧瓊瑛 附表一編號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李家揚 附表一編號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羅舒蓮 附表一編號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吳英俊 附表二編號1 追加一附表被害人吳英俊部分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郁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驛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明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劉庭維 附表二編號2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劉庭維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戴彥玲 附表二編號3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戴彥玲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謝美燕 附表二編號4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謝美燕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楊華珍 附表二編號5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楊華珍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李祖文 附表二編號6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李祖文 周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黃芷儀 附表二編號7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黃芷儀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張家銘 附表二編號8 追加一附表其餘被害人部分張家銘 呂韋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己○○ 附表三編號1 追加二附表編號1、5、6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丙○○ 附表三編號2 追加二附表編號2、8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庚○○ 附表三編號3 追加二附表編號3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甲○○ 附表三編號4 追加二附表編號4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辛○○ 附表三編號5 追加二附表編號7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證據 1 陳怡吟 ⒈陳怡吟110年10月16日調查筆錄(偵一卷第515頁至第516頁) ⒉【陳怡吟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一卷第517至518頁、第520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1至15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乙○○之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2份、蕭翔友指認呂韋希、乙○○之永康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李明娘指認乙○○之員林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5至19頁、偵一卷第121至126頁、偵一卷第99至103頁、偵一卷第439至447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第33頁) ⒍乙○○之工作手機照片暨通訊軟體Telegram通訊錄名單翻拍照片45張(偵一卷第127至149頁) 【蕭翔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⒎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08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翔友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81至91頁)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3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1387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紀錄電子檔(光碟1片)(偵一卷第295頁、偵二卷第179頁資料袋) 【呂韋希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⒐呂韋希持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303頁) ⒑呂韋希持用帳戶之警示狀態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37至51頁) 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414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07至328頁) 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3月16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20462號書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31至350頁) 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之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465至481頁) ⒕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5日作心詢字第111070114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之帳戶基本資料1份(偵三卷第35至37頁) 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偵二卷第131頁) ⒗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5頁) ⒘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1101913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品叡之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69至95頁) 2 李秀芳 ⒈李秀芳11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7頁至第69頁) ⒉【李秀芳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二卷第71至73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1至15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乙○○之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2份、蕭翔友指認呂韋希、乙○○之永康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李明娘指認乙○○之員林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5至19頁、偵一卷第121至126頁、偵一卷第99至103頁、偵一卷第439至447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第33頁) ⒍乙○○之工作手機照片暨通訊軟體Telegram通訊錄名單翻拍照片45張(偵一卷第127至149頁) 【蕭翔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⒎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08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翔友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81至91頁)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3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1387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紀錄電子檔(光碟1片)(偵一卷第295頁、偵二卷第179頁資料袋) 【呂韋希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⒐呂韋希持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303頁) ⒑呂韋希持用帳戶之警示狀態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37至51頁) 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414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07至328頁) ⒓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之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465至481頁) ⒔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5日作心詢字第111070114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之帳戶基本資料1份(偵三卷第35至37頁) ⒕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5頁) 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1101913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品叡之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69至95頁) 3 劉德英 ⒈劉德英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87頁至第91頁) ⒉【劉德英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偵二卷第93至97頁) ⒊110年12月1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偵二卷第98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1至15頁) ⒌【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乙○○之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2份、蕭翔友指認呂韋希、乙○○之永康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李明娘指認乙○○之員林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5至19頁、偵一卷第121至126頁、偵一卷第99至103頁、偵一卷第439至447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第33頁) ⒎乙○○之工作手機照片暨通訊軟體Telegram通訊錄名單翻拍照片45張(偵一卷第127至149頁) 【蕭翔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⒏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08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翔友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81至91頁)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3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1387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至2322號自小客車車辨紀錄電子檔(光碟1片)(偵一卷第295頁、偵二卷第179頁資料袋) 【呂韋希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⒑呂韋希持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303頁) ⒒呂韋希持用帳戶之警示狀態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37至51頁) 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414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07至328頁) 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3月16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20462號書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31至350頁) 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書源之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二卷第77至81頁) ⒖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5頁) 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463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書源之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本院卷第61至67頁) 4 盧瓊瑛 ⒈盧瓊瑛110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盧瓊瑛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份(偵二卷第105至116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1至1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毅禧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27至33頁) ⒌【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乙○○之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2份、蕭翔友指認呂韋希、乙○○之永康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 ⒍李明娘指認乙○○之員林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5至19頁、偵一卷第121至126頁、偵一卷第99至103頁、偵一卷第439至447頁)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第33頁) ⒏乙○○之工作手機照片暨通訊軟體Telegram通訊錄名單翻拍照片45張(偵一卷第127至149頁) 【蕭翔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⒐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08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翔友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81至91頁) 【呂韋希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⒑呂韋希持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303頁) ⒒呂韋希持用帳戶之警示狀態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37至51頁) 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414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07至328頁) 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3月16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20462號書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31至350頁) 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書源之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二卷第77至81頁) 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5日作心詢字第111070114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之帳戶基本資料1份(偵三卷第35至37頁) ⒗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5頁) 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463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書源之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本院卷第61至67頁) 5 李家揚 ⒈李家揚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⒉【李家揚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警一卷第61至71頁) ⒊李家揚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周怡慧」對話紀錄截圖8張(警一卷第74至77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1至15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毅禧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警一卷第27至33頁) ⒍【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乙○○之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2份、蕭翔友指認呂韋希、乙○○之永康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李明娘指認乙○○之員林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5至19頁、偵一卷第121至126頁、偵一卷第99至103頁、偵一卷第439至447頁)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第33頁) ⒏乙○○之工作手機照片暨通訊軟體Telegram通訊錄名單翻拍照片45張(偵一卷第127至149頁) 【蕭翔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⒐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08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翔友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81至91頁)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3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1387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至2322號自小客車車辨紀錄電子檔(光碟1片)(偵一卷第295頁、偵二卷第179頁資料袋) 【呂韋希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⒒呂韋希持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303頁) ⒓呂韋希持用帳戶之警示狀態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37至51頁) ⒔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414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一卷第307至328頁) ⒕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5頁) 6 羅舒蓮 ⒈羅舒蓮110年10月16日、同年月31日調查筆錄(警二卷第33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40頁) ⒉羅舒蓮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二卷第41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11至15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乙○○之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2份、蕭翔友指認呂韋希、乙○○之永康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李明娘指認乙○○之員林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警二卷第15至19頁、偵一卷第121至126頁、偵一卷第99至103頁、偵一卷第439至447頁) 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品叡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份(警二卷第43至45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施靜宜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份(警二卷第47至49頁) ⒎111年9月1日玉山銀行永康分行新臺幣取款憑條影本1紙(警二卷第55頁) ⒏111年9月1日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警二卷第61頁) ⒐玉山銀行永康分行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警二卷第63至66頁)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一卷第33頁) ⒒乙○○之工作手機照片暨通訊軟體Telegram通訊錄名單翻拍照片45張(偵一卷第127至149頁) 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3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1387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紀錄電子檔(光碟1片)(偵一卷第295頁、偵二卷第179頁資料袋) 【呂韋希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⒔呂韋希持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303頁) ⒕呂韋希持用帳戶之警示狀態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37至51頁) ⒖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份(警二卷第51至53頁) 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223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偵一卷第351至391頁) ⒘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5頁) ⒙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1101913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修齊、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品叡之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69至95頁)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證據 1 吳英俊 ⒈吳英俊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二卷第324頁至第328頁) ⒉【吳英俊報案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美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追加警二卷第319頁至第323頁、第329頁至第334頁) ⒊【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BOF台幣存款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71頁至第74頁、追加警一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他字卷第131頁、追加警二卷第43頁至第57頁) ⒍監視器畫面14張(追加警二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75頁、第79頁、追加他字卷第151頁至第165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3紙(追加警二卷第61頁、第65頁、第69頁、第85頁至第87頁) 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2紙(追加警二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81頁) ⒐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份(追加他字卷第189頁、追加警二卷第115頁至第120頁) ⒑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93頁、追加警二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145頁至第149頁) ⒓監視器畫面15張(追加警二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25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51頁、追加他字卷第201頁至第213頁、第227頁至第237頁) ⒔臺灣銀行取款憑條2紙(追加警二卷第123頁、第126頁至第127頁) 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2紙(追加警二卷第137頁、第141頁) 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追加警二卷第153頁) ⒗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郁倫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55頁、追加偵二卷第17頁至第19頁) ⒘監視器畫面4張(追加偵二卷第21頁至第22頁) 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紙(追加警二卷第177頁) 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追加警二卷第195頁至第199頁) ⒛黃驛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追加警二卷第201頁至第209頁、第219頁至第221頁) 監視器畫面4張(追加警二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取款憑條暨大額現金交易申報作業翻拍照片4張(追加警二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明娘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11頁、追加警二卷第241頁至第244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明娘之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259頁至第273頁) 監視器畫面6張(追加偵一卷第287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5頁) 第一銀行取款憑條3紙、交易明細資料及大額通貨交易提問表1份(追加警二卷第247頁、第251頁、第255頁至第258頁) 監視器畫面5張(追加偵一卷第317頁、第321頁至第322頁)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紙(追加警二卷第277頁、第281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299頁至第302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307頁) 監視器畫面4張(追加偵一卷第235頁至第236頁)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追加警二卷第305頁) 監視器畫面8張(追加偵一卷第241頁至第244頁) 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紙、交易明細資料及大額通貨交易提問表1份(追加警二卷第313頁至第314頁)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詠興汽車美容黃驛捷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91頁、追加警二卷第335頁至第346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許端益之存款基本資料及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43頁、第167頁至第168頁、第215頁)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之個人戶客戶印鑑卡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宗賢之存款基本資料及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思涵之客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47頁至第250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志成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79頁至第281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林妤涵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83頁至第285頁)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涂祐銜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87頁至第289頁) 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通清字第111004263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宗賢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251頁至第258頁)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1月23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1165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一卷第269頁至第277頁)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111年11月29日彰北台南字第11103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315頁至第335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1月29日彰作管字第111306638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357頁至第37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145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許端益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思涵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追加院一卷第375頁至第497頁) 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67號調解筆錄1份(追加院二卷第33頁至第34頁) 本院111年度112年度南司重附民移調字第1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調解筆錄1份(追加院二卷第99頁至第100頁)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2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345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8583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本院112年度南司重附民移調字第5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調解筆錄1份(追加院二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9446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二卷第157頁至第183頁)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2 劉庭維 ⒈劉庭維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⒉【劉庭維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追加警一卷第25頁、第31頁) ⒊【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BOF台幣存款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71頁至第74頁、追加警一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追加警一卷第58頁上方)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⒎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之個人戶客戶印鑑卡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⒏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⒐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⒓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⒕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業管理部111年11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0489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范晟維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279頁至第313頁) ⒘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111年11月29日彰北台南字第11103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315頁至第335頁) 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1月29日彰作管字第111306638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357頁至第373頁) ⒚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3 戴彥玲 ⒈戴彥玲110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35頁至第42頁) ⒉【戴彥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苗栗縣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追加警一卷第33頁、第43頁至第44頁) ⒊【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BOF台幣存款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71頁至第74頁、追加警一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追加警一卷第60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⒎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⒏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⒐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⒔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⒖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4 謝美燕 ⒈謝美燕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⒉【謝美燕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中市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追加警一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51頁) ⒊【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一卷第67頁至第75頁) ⒌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追加警一卷第64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⒎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宗賢之存款基本資料及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思涵之客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247頁至第250頁) ⒐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⒓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⒔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⒖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⒘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通清字第111004263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宗賢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251頁至第258頁) 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5 楊華珍 ⒈楊華珍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93頁至第95頁) ⒉【楊華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追加警一卷第91頁、第99頁至第101頁) ⒊楊華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追加警一卷第97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⒌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他字卷第131頁、追加警二卷第43頁至第57頁) 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志台幣活存往來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一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0068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家瑋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一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⒏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307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⒓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⒔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⒕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⒗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通清字第111004263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宗賢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251頁至第258頁) 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31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誠志活儲存款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10年10月份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259頁至第267頁) 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1673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追加院二卷第41頁至第59頁)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2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345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6 李祖文 ⒈李祖文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⒉【李祖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追加警一卷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⒊李祖文提出之110年10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追加警一卷第109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93、追加警二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⒎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⒏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⒐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⒔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31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誠志活儲存款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10年10月份交易明細1份(追加院一卷第259頁至第267頁) 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1673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追加院二卷第41頁至第59頁) 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8583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7 黃芷儀 ⒈黃芷儀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⒉【黃芷儀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追加警一卷第115頁、第123頁) ⒊黃芷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追加警一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⒌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他字卷第131頁、追加警二卷第43頁至第57頁) 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范瑀珍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0068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家瑋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一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⒏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307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⒓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⒔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⒕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⒗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1673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追加院二卷第41頁至第59頁) ⒚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2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345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⒛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8 張家銘 ⒈張家銘110年12月18警詢筆錄(追加警一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⒉【張家銘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追加警一卷第125頁至第126頁、第133頁至第135頁) ⒊張家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追加警一卷第131頁) ⒋【指認資料】呂韋希指認李明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郭冠伶指認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乙○○指認呂韋希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周瑋霖指認乙○○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姓名對照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呂韋希之BOF台幣存款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二卷第71頁至第74頁、追加警一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范瑀珍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1份(追加警一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0068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泓儒、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家瑋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追加警一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⒏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字卷第193頁、追加警二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偵四(二)字第1113301705號函檢附偵查報告及相關資料1份 (追加他字卷第3頁至第43頁) ⒑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⒒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⒓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⒔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275頁至第278頁) ⒕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與網路歷程紀錄1份(追加他字卷第301頁至第303頁) 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偵四字第1117002526號函(追加他字卷第315頁) ⒗IPhone手機勘查採證結果(Telegram「金邊商務群」成員截圖1張)(追加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39631號函檢送呂韋希、郭冠伶涉詐欺等案金流表1份(追加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1673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冠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追加院二卷第41頁至第59頁) 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8583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瑋霖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⒛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5月19日員警分偵字第1120018372號函檢送提款卡帳號暨照片一覽表1份(追加院二卷第379頁至第3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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