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496,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6號
原 告 吳素華
被 告 蔡易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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