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7號
原 告 白芳草
被 告 顏永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原宣判日期112年7月28日,適遇颱風停止上班延期宣判)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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