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737,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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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陳良誌
吳映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劉建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劉建甫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建甫、闗名成、溫凱偉、張家綸前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對被告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茲因被告劉建甫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審理終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揭繁雜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關於本件被告劉建甫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關於同案被告闗名成、溫凱偉、張家綸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業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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