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石肇中
劉光耀
洪立芳
林泰均
王語莉
黃暄婷
林稟彬
周少立
方詩瑜
被 告 張宥亞
上列被告張宥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5號),經原告石肇中(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原告劉光耀(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原告洪立芳(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告林泰均(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原告王語莉(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黃暄婷(112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林稟彬(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告周少立(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原告方詩瑜(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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