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聖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聖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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