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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靜宇
選任辯護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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