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上附民,14,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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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慧珍

被 告 盧冠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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