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308,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8號
附民原告 蔡佳妤

附民被告 張議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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